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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百问百答(52) |能否约定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不低于最高投标限价一定比例?
发布时间:2026-06-03 浏览量:14次 发布者:本站编辑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对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能否进行下限约定未作禁止性规定,在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可以依据项目特点和需求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问题分析

在工程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中,投标报价得分一般以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差计算报价得分,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越接近,报价得分越高。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通常采用算术平均法或加权平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但并未限制不能设定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最低投标价。设定不低于最高投标限价一定比例或者不低于所有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一定比例的投标报价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是为了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争,保证项目质量和招标人利益,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

 

值得讨论的是,有观点认为上述做法涉嫌间接设定了最低投标限价。例如,招标文件规定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人的有效报价为初步评审合格且不低于最高投标限价90%的报价,既然低于最高限价90%的报价不参与基准价的计算,投标人必然不会报出低于最高限价90%的价格。这种观点比较片面, 一是最低限价是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的绝对价格底线,而低于最高限价90%不参与基准价计算,只是对参与基准价计算的报价范围进行规定,并非禁止报出低于最高限价90%的价格,在评标中也不是直接判定低于此限价的报价就无效;二是并未限制投标人的报价自由,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除价格外,还有商务、技术等因素,投标人的报价策略会综合多种因素,即使知道低于最高限价 90%不参与基准价计算,若投标人有成本优势,也可能期望通过价格竞争优势吸引招标人,增加中标的概率。有些地区和行业 (如交通、水利) 在招投标实践中也有应用,低于最高限价的比例通常设定为90%或85%。当然,实际操作中能否采用上述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还要看各地监管部门的要求。

 

 

援引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专栏简介

   编:宋 波   李一周

副主编:姚    吴文博   刘刚   肖雯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务》涵盖综合政策解读、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异议和投诉等核心环节,精选156个典型问题和31个代表性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提供解决方案与法律依据。

(来源: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