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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论文展】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制度:规范适用与实务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6-04-09 浏览量:36次 发布者:本站编辑

编者按

20261月,财政部印发《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标志着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制度从试点走向全国。本文系统解读该制度的核心内容,深入分析量化标准、审查程序、实务难点等关键问题,并提出全流程防控体系的构建路径,为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提供可操作的实务指引。

 

 

财政部印发《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通过建立相对清晰、可操作的界定标准和规范程序,为识别和处置异常低价提供了制度依据。同时,也代表国家在政府采购领域构建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生态的进程中向前迈进了一步。

 

 

一、政府采购异常低价的界定

《通知》的核心是建立了量化触发为主、专业裁量为辅的认定机制,既增强了制度的刚性与可操作性,又保留了应对复杂情形的必要弹性空间。

(一)三条量化警戒线:从主观经验到客观标准

《通知》明确设定了三条必须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量化警戒线,评审委员会在此类情形下无自由裁量空间,必须启动审查程序。

1. 均值比例标准:相对于平均价格的偏离度

供应商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值的50%。这一标准反映某一报价在整个投标群体中的相对位置,远离价格聚集中心区域的报价需重点审视。

2. 次低价格比例标准:相对于直接竞争者的极端性

供应商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的50%。此标准旨在捕捉与最接近竞争对手价格差距异常巨大的极端案例,防止个别供应商以断崖式低价扰乱竞争秩序。

3. 预算/限价比例标准:相对于财政预算的合理性

供应商报价应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45%(未设最高限价则以采购预算为基准)。此指标直观地反映出报价在预算空间内的位置,能有效识别并过滤那些为不正当竞争而刻意报出的、严重偏离合理成本的极端低价。

《通知》同时赋予采购人一定自主权,允许其根据项目技术复杂度、市场成熟度、成本透明度等特点,在采购文件中约定更严格的触发比例(如从50%提高至60%),但设定65%的上限以防止标准过于严苛而损害竞争。

(二)专业判断的安全阀:保留必要的制度弹性

量化标准无法覆盖所有情形。政府采购项目品类繁多,从标准通用货物到高度定制化的专业服务,从成熟市场产品到创新技术方案,其成本构成和价格规律千差万别。为此,《通知》保留了定性兜底条款: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知识和经验,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时,也必须启动审查。这一条款为处理那些虽未触及量化红线、但基于行业常识判断明显不合理的报价提供依据,是制度灵活性的重要体现。

 

二、审查程序的规范化

异常低价审查并非简单的一问了之,而是一个严谨的、程序性的调查与判断过程。《通知》将其嵌入详细评审阶段,形成环环相扣的四个核心步骤。

(一)程序启动:条件触发与主体唯一

启动环节遵循条件法定、主体明确原则。启动审查应在详细评审阶段,即在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之后、详细评审打分前开展。一旦供应商报价触及前述任一条款(量化标准或定性标准),启动审查便成为评审委员会的法定职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仅有提醒义务,不得干预或替代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

(二)供应商说明:合理时间与举证责任

在启动审查后,评审委员会应立即通知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提供书面说明。政策明确合理时间通常不少于30分钟,复杂项目可延长,保障供应商的答辩权。供应商的说明必须聚焦于报价如何覆盖成本并能保证履约质量,需提供具体、可核实的证据,如原材料市场报价凭证、详细的人工与制造费用测算、可佐证的低成本来源(规模化采购、技术创新、特定补贴等)。泛泛的质量承诺或违约接受处罚的声明不能替代实质性的成本合理性证明。

(三)专业审查:独立判断与综合研判

在专业审查的核心环节,评审委员会需结合采购需求、市场行情和自身专业知识,对供应商的说明进行独立、审慎的判断。审查重点在于成本逻辑的合理性:报价是否涵盖完成项目所必需的核心直接成本与合理间接成本及利润。评审专家可参考行业公允信息(行业协会数据、公开市场价格)、同类项目历史成交数据,以及本项目特殊要求(超短工期、特殊质保)可能带来的附加成本,进行综合评估。

(四)结论与归档:二元结论与全程留痕

经集体评议后,评审委员会必须作出明确结论:一是合理低价,即说明充分、证据有力,能够证明有能力按此价格诚信履约,报价有效,进入后续评审;二是不合理低价,即无法说明、拒绝说明或说明/证据不足以令人信服,作无效投标处理。所有过程,包括启动原因、审查情况、各方意见、结论依据,都必须详细记入评审报告。供应商提交的全部材料、评审委员会的查询记录等均需完整归档,实现全过程可追溯、可审计。

 

三、实务难点与应对策略

尽管操作规程已趋清晰,但在复杂多变的实务中仍面临诸多挑战,需要针对性策略予以化解。

(一)难点一:假性低价的甄别困境

部分报价触及警戒线可能是由于供应商提供了不同品牌、不同档次或简化配置的产品,属于正常市场价格差异,而非以低价谋取中标后再违约的真低价。简单按数值一刀切可能误伤合规供应商。

应对策略:根源在于采购需求的精细化管理。在采购需求确定前,采购人应了解市场主流技术路线、合理价格区间、不同配置的成本差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列出实现项目目标所必需的核心功能、技术性能指标、关键部件的最低配置或性能要求,引导供应商在同一基准上进行报价。在评审时,将报价与所投报方案对应的区间进行比对。同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为评审委员会提供不同档次产品的市场调研价目,辅助评审判断。

(二)难点二:举证材料的核实难题

评审现场时间有限,对供应商提供的成本证明(如采购合同、报价单等)的真实性难以即时核实,部分供应商可能提供模糊或经加工的材料。

应对策略:一是源头规范,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关键证明材料需提供清晰复印件或承诺原件备查,市场询价记录需有可追溯的来源;二是技术辅助,在遵守评审纪律的前提下,允许评审委员会通过指定的权威价格平台、电商官网、行业协会数据系统进行线上实时比对验证;三是事后惩戒,建立履约阶段举证材料抽查机制,一旦发现虚假材料,依法追究责任并记入失信名单。

(三)难点三:评审专家的能力与责任面临的挑战

异常低价审查要求专家不仅要懂评审程序,还要有较强的行业成本分析能力和市场判断力。部分专家可能因专业领域不匹配或责任心不强,导致审查流于形式。

应对策略:一是精准化抽取与培训,财政部门应建立更细化的专家分类,在抽取时尽可能匹配项目所属行业,定期开展异常低价审查专项培训,通过真实案例剖析提升专家的成本研判能力;二是压实评审责任,在评审报告中专设章节要求详细记载审查的逻辑推理过程,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开展监督检查时将此作为重点复核内容,对审查不当的专家依法依规处理。

 

四、构建全流程防控体系

解决异常低价问题必须将防控理念贯穿于政府采购活动全链条,形成闭环管理体系。

(一)事前预防:筑牢第一道防线

在采购人主体责任方面,采购人是需求制定的源头,必须履行充分的市场调查责任,确保采购预算(最高限价)设定科学、有据,采购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进行市场调查,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实施。需求描述应清晰、准确、完整,避免因歧义导致供应商投机取巧。在明确采购文件中规则方面,采购代理机构需将异常低价的认定标准、审查程序、供应商举证要求、处理方式等清晰、无歧义地写入采购文件。

(二)事中审查:严格程序与协同配合

评审委员会独立、专业、审慎地履行审查判断职责是此环节的核心。采购人代表可提供项目背景、市场已知信息,但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干预判断。采购代理机构做好现场组织,保障审查程序顺畅进行。提供必要的辅助查询工具,并监督评审纪律。

(三)事后监管:强化履约监管与信用约束

在强化履约验收管理方面,采购人必须将投标(响应)文件中的承诺转化为刚性合同条款。在验收时严格对标,防止供应商投标一套、履约一套。对低价中标项目应列为重点履约跟踪和验收对象。在完善质疑投诉与信用管理方面,财政部门应高效、公正处理涉及异常低价的争议。同时,建立供应商在异常低价问题上的信用档案,将提供虚假材料、低价中标后履约不达标等行为纳入失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五、结语

《通知》的全面施行,需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监管部门各方协同,将《通知》精神贯穿于从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文件编制到项目评审、投诉处理、合同履行、绩效评价的全过程,方能彻底扭转价格至上的片面导向,引导政府采购市场回归质量、效率、诚信的价值本位,最终实现财政资金效益与公共服务质量的双重提升,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本文摘编自《中国政府采购》杂志2026年第2期,作者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