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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百问百答(39) | 邀请招标是否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发布时间:2026-03-27 浏览量:67次 发布者:本站编辑

邀请招标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问题分析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作为实质性要求应该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故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均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向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因此,在确定受邀单位名单和发出投标邀请书前,招标人需要核查和落实受邀单位是否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良好的资信。该核查工作的主体是招标人,而非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但此阶段的核查工作不能代替评标委员会在评标阶段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从投标邀请书发出前的核查到开标这一阶段,受邀单位的能力、资信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邀请招标仍然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法规对如何确定受邀名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受邀名单对招标投标结果会产生重大影响,这也是邀请招标合规审计的重点。因此,邀请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结合行业特性和项目需求,构建标准明确、程序透明的邀请名单审查机制,核查受邀单位的技术实力、资质等级、项目经验、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判断其是否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和良好的资信,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防范审计风险。

 

援引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第一款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第一款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专栏简介

 

  编:宋 波   李一周

副主编:姚   吴文博   刘刚   肖雯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务》涵盖综合政策解读、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异议和投诉等核心环节,精选156个典型问题和31个代表性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提供解决方案与法律依据。

 

(来源: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