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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百问百答(37) |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是否必须选择在工作日?
发布时间:2026-03-25 浏览量:153次 发布者:本站编辑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是必须选择在工作日,但是不得故意利用节假日安排发售,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问题分析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上述规定明确了招标文件发售期的最短时限,但并未明确规定发售时间必须选择在工作日。因此,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是必须选择在工作日。

招标文件发售期采用日历天而非工作日主要是为了提高效率。但是,招标人不得故意利用节假日,尤其是 黄金周的长假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特别是发售期的最后一天应当回避节假日,否则将在事实上构成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并且也有违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 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 日。因此,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应设置在工作日。

招标文件是潜在投标人了解项目信息、编制投标文件的重要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安排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时应尽量考虑潜在投标人的工作时间和获取文件的便利性。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发售时间必须选择在工作日,但安排在工作日更便于潜在投标人获取文件。

 

援引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专栏简介

  编:宋 波   李一周

副主编:姚   吴文博   刘刚   肖雯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务》涵盖综合政策解读、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异议和投诉等核心环节,精选156个典型问题和31个代表性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提供解决方案与法律依据。

 

(来源: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