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园地
您的位置:首页 > 学习园地 > 新书连载
新书连载 精品论文展 知识问答
工程招投标·百问百答(36) | 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有何要求?
发布时间:2026-03-11 浏览量:197次 发布者:本站编辑

对于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指定发布媒介,招标人可自行决定。

 

【问题分析】

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而对于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法律法规并无相关规定,招标人可自主选择发布媒介,例如,可选择自有平台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企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商业媒体 (如行业网站、第三方招标信息平台,以及地方性报纸、行业期刊等),区域性平台 (如地方公共资源交易网或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性平台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虽然对于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较大的自主权,但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在多个媒介发布,信息内容需完全一致,以免误导潜在投标人;二是避免选择小众媒介,导致潜在投标人难以获取信息,影响竞争充分性。

 

援引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三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 发布。

 

 

 

专栏简介

 

 

  编:宋    李一周

副主编:姚    吴文博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务》涵盖综合政策解读、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异议和投诉等核心环节,精选156个典型问题和31个代表性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提供解决方案与法律依据。

 

(来源: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