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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实务——采购人篇》(37)| 优化营商环境下,哪些行为会妨碍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
发布时间:2026-03-11 浏览量:125次 发布者:本站编辑

一、如何理解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营商环境包括影响企业活动的社会要素、经济要素、政治要素和法律要素等方面,是一项涉及经济社会改革和对外开放众多领域的系统工程。从性质上看,营商环境属于一种制度性环境。从领域上看,营商环境涉及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和退出等企业生命周期全过程和各个领域。从作用上看,营商环境事关企业兴衰、生产要素聚散、发展动力强弱。

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包括了哪些内容?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条例》将营商环境界定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二是加强市场主体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等。

三是优化市场环境。《条例》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保障平等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作了规定。

四是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条例》对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精简行政许可和优化审批服务、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减证便民、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建立政企沟通机制等作了规定。

五是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条例》对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推行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互联网+监管,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作了规定。

六是加强法治保障。《条例》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调整实施,制定法规政策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设置政策适应调整期,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作了规定。

三、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专项整治工作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以下内容: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

四、对于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一是审查是否存在倾斜照顾本地企业直接或变相对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阻碍的问题。例如,采购文件将供应商注册地、所在地距离采购人处的距离或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等不合理条件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或评分项;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主体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等。

二是审查是否存在对企业规模的不合理要求,直接或变相限制或排斥中小企业的问题。例如,采购文件的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或评分标准中设置经营年限、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条件;或变相设置特定金额合同业绩、与上述规模条件存在直接关联的第三方信用评价、认证等不合理条件。

三是审查是否存在对企业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的不合理要求,设置不同评分标准的问题。例如,采购文件的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或评分标准中设置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要求,对内资和外资企业、国有和民营企业区别对待。

四是审查是否存在对产品或者服务品牌的不合理要求,限定或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问题。例如,采购需求中限定或指定特定的品牌、专利、商标、零部件、原产 地等,以重点注意知名”“一线”“暂定”“指定”“参考品牌等表述。

五是审查是否存在非法限定供应商所在行业,限制新的供应商进入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参与竞争的问题。例如,采购文件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除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采购产品外,以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或评分项。

六是审查是否存在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评审标准的问题。例如,采购文件将认证范围超出采购需求的证书、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或产品功能等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或评分项。

七是审查是否存在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等问题。例如,直接或变相违规设置将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作为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审计报告、资质证书等资格条件证明材料作为获取采购文件的前置条件。

八是是否存在以其他不合理的审查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例如,除采购进口货物外,以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限制供应商投标;除特别规定外,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要求提供特定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检测报告作为技术证明材料。

五、对于代理机构乱收费,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一是审查是否存在违规收取保证金的问题。

二是审查是否存在逾期不退还保证金的问题。

三是审查是否存在违规收取采购文件费用的问题。

四是审查是否存在未明示并公开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的问题。

五是审查是否存在违规增收没有法律依据的投标费用的问题。

六、对于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一是审查是否存在提供虚假的认证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的问题。

二是审查是否存在提供虚假的合同业绩及学历证书等证明材料的问题。

三是审查是否存在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问题。

四是审查是否存在其他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例如纳税及社保缴费记录、审计报告、项目人员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制造商授权函、售后服务承诺函。

七、对于供应商围标串标,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一是审查是否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问题。

二是审查是否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问题。

三是审查是否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个人编制,或委托同一单位、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问题。

四是审查是否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 个人的问题。

五是审查是否存在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问题。

六是审查是否存在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的问题。

八、 对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一是公开类别是否全面,采购信息、更正信息、成交结果信息是否公开;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是否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其验收结果是否向社会公告;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是否发布单一来源公示等。

二是公告发布是否及时,时间是否充分,如采购公告规定的采购文件领取时间、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公示是否及时等。

三是信息公开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即信息是否在法定媒体发布,信息内容是否全面、准确,是否存在遗漏或误导性内容,是否平等对待所有市场主体,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限制性条件等。

 

 

专栏简介

  编:黎     

副主编:田    付方龙  胡火轮   

本书聚焦采购人核心职责,覆盖从预算编制、需求确定到合同履行、绩效评价的全流程关键环节,系统梳理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与操作要点。本书针对采购人面临的法规理解偏差、需求编制不科学、新型采购应对难等痛点,兼顾政策解读与实操技巧,助力提升采购效率与规范化水平,是采购人日常工作的使用指南,亦可为政府采购实践与理论发展提供参考。

 

(来源: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