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法必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确定标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判定政府采购工程是否属于依法必招项目有以下两个标准。
项目范围
01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具体包括: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③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⑤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0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具体包括:
①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②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02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具体包括:
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规模标准
0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0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02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政府采购工程符合上述“项目范围”中任意一项,且达到以上规模标准的,则属于依法必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同一项目中可以 合并进行”,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 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得通过化整为 零方式规避招标。
上述“项目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上述“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
上述“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以及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规模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必须招标范畴,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
二、依法必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异议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依法必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异议提出、回复的时限等要求均不同于政府采购的质疑,且不适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01异议的提出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按提出异议的内容可将异议分为三类:对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对开标过程的异议、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02异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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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文件的异议成立时,招标人采取的纠正措施: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会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备查。
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
开标工作人员包括监督人员不应在开标现场对投标文件作出有效或者无效的判断处理。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有关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的问题予以纠正,招标人无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予以纠正或者评标委员会无法自行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报告行政监督部门,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处理,问题纠正后再公示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异议并不是解决有关招标投标争议的最终手段,除非当事人接受有关异议的回复,异议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三、依法必招政府采购工程投诉的处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01投诉的提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02投诉受理的主体
依法必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投诉处理主体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03投诉书的审查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 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6)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04投诉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2)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作出处罚。
05投诉的撤回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1)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2)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专栏简介

主 编:黎 明 陈 瑜
副主编:田 翠 付方龙 胡火轮 孙 伟
本书聚焦采购人核心职责,覆盖从预算编制、需求确定到合同履行、绩效评价的全流程关键环节,系统梳理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与操作要点。本书针对采购人面临的法规理解偏差、需求编制不科学、新型采购应对难等痛点,兼顾政策解读与实操技巧,助力提升采购效率与规范化水平,是采购人日常工作的使用指南,亦可为政府采购实践与理论发展提供参考。
(来源: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