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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百问百答(33)|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是否必须使用标准文本?
发布时间:2026-02-10 浏览量:356次 发布者:本站编辑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地方和行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参照标准文本制定企业内部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问题分析】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布了《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等9个标准文本。在国家标准文本的基础上,各地区和行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及行业特点,制定了各自地区和行业的标准文本,例如,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等标准文本,湖北省发布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标准文本。

标准招标文件的编制施行有利于进一步统一我国各个行业的招标投标规则,促进形成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有利于提高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和效率,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有利于衔接我国各项投资和建设管理制度,发挥制度的整体优势;有利于提高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的透明度,预防和遏制腐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使用标准文本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一是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和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以及标准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正文、评标办法正文和通用合同条款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二是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专用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三是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填写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但是前附表的填写内容不得与相关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对于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要求使用标准文本。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其在招标程序、评标标准、合同条款等方面的规定可以为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供很好的参考。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参照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制定企业内部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而且企业是根据自身的采购政策、管理要求和以往的项目经验等制定的文件,通常更能体现企业的个性化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不管是否使用标准文本,必须确保文本内容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设置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设置不合理的评标标准等。

援引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第一款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专栏简介

 

  编:宋    李一周

副主编:姚    吴文博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务》涵盖综合政策解读、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异议和投诉等核心环节,精选156个典型问题和31个代表性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提供解决方案与法律依据。

 

(来源: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