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园地
您的位置:首页 > 学习园地 > 新书连载
新书连载 精品论文展 知识问答
工程招投标·百问百答(32)| 招标方式有哪几种?谈判、比选等是否属于招标?
发布时间:2026-02-05 浏览量:804次 发布者:本站编辑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谈判、比选等不属于招标。

【问题分析】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另外,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重点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若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按照《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2023 版)》,国有企业采购方式主要包括自愿公开招标、自愿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比选采购、合作谈判、竞争谈判、单源直接采购和多源直接采购,国有企业工程项目宜选用自愿公开招标、自愿邀请招标、比选采购方式、竞争谈判和单源直接采购。按照《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非招标采购方式分为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直接采购4种采购方式,以及框架协议采购组织形式。

对于国有企业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购方式,因国有企业类型、行业等的差异,目前尚无统一的文件和制度规范所有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大部分国有企业会参照《招标投标法》《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中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制定符合企业自身管理需要的内部采购管理制度。主管部门对于部分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发文予以规范,例如,财政部发布的《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有关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所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采购项目,以及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央企业除自愿采取招标方式外,应当选择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四种方式之一进行,并规定了各种方式的适用条件。

 

援引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2023版)》

6 采购方式

6.1 采购方式的分类

采购方式的分类为:

a)对于适宜招标采购的项目,按采购对象的公开程度,分为自愿公开招标、自愿邀请招标两种采购方式;

b)对于部分满足招标条件的简单、小额的项目,按评或评的不同,分为询价、比选两种采购方式,其中,比选采购也称竞标、议标、比质比价;

c)对于需要和供应商沟通、谈判采购的项目,按长期战略采购和非战略采购的需要,分为合作谈判、竞争谈判两种采购方式;

d)对于市场供应特殊的项目,按市场的不同情形,分为单源直接采购和多源直接采购两种采购方式。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有关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合理选择采购方式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明确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对于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 年第16 号) 所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采购项目,以及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央企业除自愿采取招标方式外,应当选择下列四种方式之一进行。

(一)询比采购。

询比采购是指由3 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 家。

(二)竞价采购。

竞价采购是指由3 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多轮次公开竞争报价,按照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四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采购标的物以价格竞争为主;四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 家。

(三)谈判采购。

谈判采购是指同时与2 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竞争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采购标的物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采购方不能准确提出采购需求,需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二是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人需通过与供应商谈判确定实施方案;三是市场供应资源缺乏,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只有2 家;四是采购由供需双方以联合研发、共担风险模式形成的原创性商品或服务。

(四)直接采购。

直接采购是指与特定的供应商进行一轮或多轮商议,根据商议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非竞争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企业重大商业秘密,不适宜竞争性采购;二是因抢险救灾、事故抢修等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采购;三是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四是需向原供应商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是有效供应商有且仅有1家;六是为保障重点战略物资稳定供应,需签订长期协议定向采购;七是国家有关部门文件明确的其他情形。

此外,对于围绕核心主业需集团内相关企业提供必要配套产品或服务的情形,如确需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应当由集团总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集中管理,采购人分级履行决策程序后报上级企业备案。

 

 

专栏简介

 

 

  编:宋    李一周

副主编:姚    吴文博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务》涵盖综合政策解读、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异议和投诉等核心环节,精选156个典型问题和31个代表性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提供解决方案与法律依据。

(来源: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