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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实务——采购人篇》(31)|政府采购政策目标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6-01-29 浏览量:367次 发布者:本站编辑

政府采购政策目标有哪些?

 

《政府采购法》明确的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及支持本国产品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支持创新

进口产品管理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合作创新采购方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要求,支持应用科技创新,2024424日,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号)。《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合作创新采购的概念及订购和首购两阶段采购模式。

 

绿色采购

20201013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1号)。该通知提出了以南京市、杭州市、绍兴市、湖州市、青岛市、佛山市为试点城市,以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新建政府采购工程为试点项目,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并发布了《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此后,相关部门又陆续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扩大试点城市范围,进一步明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要求。自202511日起,在北京市朝阳区等101个市(市辖区)实施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包括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以及旧城改造项目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节约能源、环境保护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 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规定,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根据以上通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于201942日正式发布;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研究制定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于2019329日正式发布。

 

为加强政府采购新能源汽车管理,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20241219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 《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的通知》(财办库〔2024269号),要求:

1)采购人应当加强公务用车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充分了解新能源汽车的功能、性能等情况,结合实际使用需要,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

2)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预算单位)年度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新能源汽车可以满足实际使用需要的,年度公务用车采购总量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0%。其中,对于路线相对固定、使用场景单一、主要在城区行驶的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原则上100%采购新能源汽车。采购车辆租赁服务的,应当优先租赁使用新能源汽车。

3)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指导和督促所属预算单位落实好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做好新能源汽车使用有关保障工作。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2021424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将政策支持范围聚焦在832个脱贫县,通过预留份额、搭建平台等方式促进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销售,实现预算单位食堂食材采购与脱贫地区农副产品供给有效对接,带动脱贫人口稳定增收。自2021年起,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不低于10%的预留比例在“832平台填报预留份额,并遵循质优价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832平台在全国832个脱贫县范围内采购农副产品,及时在线支付货款,不得拖欠。鼓励各级预算单位工会组织通过“832平台采购工会福利、慰问品等,有关采购金额计入本单位年度采购总额。20241217日,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单位2025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4266号)和《关于组织地方预算单位做好2025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4267号),均要求具备条件的预算单位,可适当提高预留比例,鼓励按照15%的比例预留采购份额。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财政部颁发了多项文件,通过采取预算预留、消除门槛、评审优惠等手段,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监狱和戒毒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 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 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 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 《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政府采购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监狱企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 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措施

制定采购需求标准

采购需求标准是采购政策实施中最常见、也是最直接的措施。通过对采购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标准或质量标准的规定,实现支持节能环保、鼓励技术创新、支持本国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目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提出:建立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体系,鼓励相关部门结合部门和行业特点提出政府采购相关政策需求,推动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中嵌入支持创新、绿色发展等政策要求。

目前,财政部已联合生态环境部、国家邮政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制定了多项采购需求标准,旨在提高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如:《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工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5年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等。

 

 

预留采购份额

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陆续出台了多项相关文件,落实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202012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该办法明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20238月,财政部在印发的《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预〔202376 号)中提出: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5 年底。

部分地区按照财政部的要求进行了落实,如湖北省要求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但也有部分地区在落实财政部要求的预留份额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如烟台市明确要求对超过限额要求的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为45%,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 织政府采购活动时,要注意研究项目所在地的政策,正确使用,避免违规。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都要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而是适宜专门面向的,应当专门面向。如包含多种标的货物综合性项目,其中包含电脑、摄影机、空调等生产厂家多为大型企业的标的,则不适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则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可能会影响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对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 企业主体采购的。

 ②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 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 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预留份额主要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

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单位2025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4266 号)和《关于组织地方预算单位做好2025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4267号)中要求:各预算单位预留比例不低于年度食堂食材 采购总额的10%。具备条件的预算单位,可适当提高预留比例,鼓励按照15%的比例预留采购份额。

部分地区在落实财政部要求的预留份额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如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2023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鄂财采发〔20234 )要求,自有食堂的 预算单位,预留金额不低于年度采购农副产品总额的15%;有独立工会经费的预算单位,应明确通过“832平台采购金额不低于工会年度采购农副产品总额的15%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时,要注意项目所在地的政策,正确使用。

 

价格评审优惠

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对中小企业的报价优惠进行了明确: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022530日,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一文,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比例进行了调整,将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仍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地区在落实财政部要求的基础上,加大了对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时,要注意研究项目所在地的政策,正确使用,避免违规。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应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但是有些地区也针对此种情况设置了特殊的要求: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明确,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应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20%)给予评审优惠。故在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时,需要结合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正确落实相关采购政策。

 

 

强制采购与优先采购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 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中将品目分为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则只有优先采购。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必须在采购文件显著处中标示以下内容:

1)标示哪些为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哪些为优先采购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并说明为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应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属于优先采购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文件中约定 优先采购的落实措施,具体措施根据采购人及项目的需求确定。

 

正版软件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以下内容: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 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投标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 《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以下内容。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公布和更新的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清单中。供应商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 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如该产品已经获得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亦视为符合要求)。

 

 

 

专栏简介

 

  编:黎    

副主编:田   付方龙  胡火轮   

 

本书聚焦采购人核心职责,覆盖从预算编制、需求确定到合同履行、绩效评价的全流程关键环节,系统梳理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与操作要点。本书针对采购人面临的法规理解偏差、需求编制不科学、新型采购应对难等痛点,兼顾政策解读与实操技巧,助力提升采购效率与规范化水平,是采购人日常工作的使用指南,亦可为政府采购实践与理论发展提供参考。

(来源: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