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第一次放弃中标的投标人没有明确禁止其参加该项目的重新招标。在实践中,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约定,放弃中标的投标人理论上是可以参加重新招标的。
但基于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招标人宜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放弃中标的投标人不得再次参加招标人针对该项目组织的重新招标,以维护招标投标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问题分析】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中标人放弃中标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罚款等。但未明确能否参加招标人组织的重新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 和《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自愿约定合同条款和招标条件。另外,中标人放弃中标本身可能被视为一种违背诚信的行为,如果允许其无限制地再次参与重新招标,可能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也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例如,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投标人存在通过资格预审不获取招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或者中标资格,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不得再次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招标文件的约定存在不合理地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形,可能会受到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限制或被认定为无效条款。例如,不加区分放弃中标原因,不论中标人是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还是因自身恶意等不正当原因放弃中标,都一概禁止其参加重新招标,这种“一刀切”的规定就涉嫌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权利。
援引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 以下的罚款。
专栏简介

主 编:宋 波 李一周
副主编:姚 昌 吴文博 刘 刚 肖 雯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务》涵盖综合政策解读、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异议和投诉等核心环节,精选156个典型问题和31个代表性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提供解决方案与法律依据。
(来源: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