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节所称的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均是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由公开招标变更为其他非招标方式的情形,分为以下两种: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由于项目特点,需要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的。
(2)公开招标失败,需要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的。
第一种情形为“采购活动开始前”的变更,第二种情形为“公开招标失败后”的变更。
“采购活动开始前”的变更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依法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在报财政部门申请时,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2)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3)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公开招标失败后”的变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根据以上要求,公开招标失败后的采购方式变更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客观事实存在。
②采购任务未取消。
③采购文件无不合理条款。
④招标程序符合规定。
⑤采购方式变更必须获得财政部门批准。
招标失败意味着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即:存在投标人或合格标的为“2家投标人”“1家投标人”“没有投标人或没有合格标的”三种情形。
01“2 家投标人”“没有投标人”或“没有合格标的”的情形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在竞争性谈判方式中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情形: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
根据以上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或者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 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都可以申请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3)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02“1 家投标人”的情形
“2 家投标人”的情形可申请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而“1家投标人”的情形,不能直接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而是要判断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如果属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还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 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6)公示的期限。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综上所述,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失败后”,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申请由公开招标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