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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实务——采购人篇》(28)| 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及流程
发布时间:2026-01-23 浏览量:785次 发布者:本站编辑

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

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分为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

订购是指采购人提出研发目标,与供应商合作研发创新产品并共担研发风险的活动。

首购是指采购人对于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按照研发合同约定采购一定数量或者一定金额相应产品的活动。

所称创新产品,应当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对现有产品的改型以及对既有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等没有实质性技术创新的,不属于创新产品范围。

 

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采购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

01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

02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

03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的流程

采购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

 

01编制采购方案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应用场景和研发期限。

2)供应商邀请方式。

3)谈判小组组成,评审专家选取办法,评审方法以及初步的评审标准。

4)给予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及该项目用于研发成本补偿的费用限额。

5)是否开展研发中期谈判。

6)关于知识产权权属、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的初步意见。

7)创新产品的迭代升级服务要求。

8)研发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条款。

9)研发风险分析和风险管控措施。

10)需要确定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规性等开展咨询论证,并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内部审查、核准程序后实施。

 

02订购程序

 

1组建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人应当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一名法律专家和一名经济专家。谈判小组具体人员组成比例,评审专家选取办法及采购过程中的人员调整程序按照采购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确定。谈判小组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创新概念交流、研发竞争谈判、研发中期谈判和首购评审等工作。

2发布采购公告

以公告形式邀请供应商的,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合作创新采购公告、合作创新采购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

2)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应明确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可能根据创新概念交流情况进行实质性调整)。

3)创新产品的应用场景及研发期限。

4)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5)供应商提交参与合作创新采购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等。

6)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参与)。

提交参与合作创新采购申请文件的时间自采购公告、邀请书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3资格审查

谈判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提交申请文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或者一家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4创新概念交流

谈判小组集中与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共同进行创新概念交流,交流内容包括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应用场景及采购方案的其他相关内容。

采购人根据创新概念交流情况,对采购方案内容进行实质性调整的,应当按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查、核准程序。

5形成研发谈判文件

采购人根据创新概念交流结果,形成研发谈判文件。研发谈判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应用场景、研发期限及有关情况说明。

2)研发供应商数量。

3)给予单个研发供应商的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限额,另设激励费用的,明确激励费用的金额。

4)创新产品首购数量或者金额。

5)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在谈判过程中不得更改的主要评审因素(主要包括供应商研发方案、供应商提出的研发成本补偿金额和首购产品金额的报价、研发完成时间、创新产品的售后服务方案等)及其权重(供应商研发方案的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以及是否采用两阶段评审。

6)对研发进度安排及相应的研发中期谈判阶段划分的响应要求。

7)各阶段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标志性成果(包括形成创新产品的详细设计方案、技术原理在实验室环境获得验证通过、创新产品的关键部件研制成功、生产出符合要求的模型样机以及创新产品通过采购人试用和履约验收等)的响应要求。

8)研发成本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9)创新产品的验收方法与验收标准。

10)首购产品的评审标准。

11)关于知识产权权属、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等的响应要求。

12)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的要求。

13)创新产品的迭代升级服务要求。

14)研发合同的主要条款。

15)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以及响应文件有效期。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6形成研发谈判文件

采购人应当向所有参与创新概念交流的供应商提供研发谈判文件,邀请其参与研发竞争谈判。从研发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研发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导致供应商准备时间不足的,采购人按照研发谈判文件规定,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

7形成研发谈判文件

供应商应当根据研发谈判文件编制响应文件,对研发谈判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供应商的研发方案(包括研发产品预计能实现的功能、性能,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其他产出目标;研发拟采用的技术路线及其优势;可能出现的影响研发的风险及其管控措施;研发团队组成、团队成员的专业能力和经验;研发进度安排和各阶段标志性成果说明等)。

2)研发完成时间。

3)响应报价,供应商应当对研发成本补偿金额和首购产品金额分别报价,且各自不得高于研发谈判文件规定的给予单个研发供应商的研发成本补偿限额和首购费用。首购产品金额除创新产品本身的购买费用以外,还包括创新产品未来一定期限内的运行维护等费用。

4)各阶段的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

5)创新产品的验收方法与验收标准。

6)创新产品的售后服务方案。

7)知识产权权属、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等。

8)创新产品的迭代升级服务方案。

9)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的响应内容。

10)其他需要响应的内容。

8组织谈判

谈判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调整。谈判主要内容包括:

1)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目标、验收方法与验收标准。

2)供应商的研发方案。

3)研发完成时间。

4)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以及首购产品金额。

5)研发竞争谈判的评审标准。

6)各阶段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

7)首购产品的评审标准。

8)知识产权权属、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等。

9)创新产品的迭代升级服务方案。

10)研发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其管控措施。

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有关内容,但不得降低最低研发目标、提高最高研发费用,也不得改变谈判文件中的主要评审因素及其权重。

9形成最终谈判文件,提交最终响应文件

谈判小组根据谈判结果,确定最终的谈判文件,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按要求提交最终响应文件,谈判小组给予供应商的响应时间应当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10评审及推荐成交候选人

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满足研发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开展评审,按照评审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可以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研发方案部分和其他部分采取两阶段评审,先评审研发方案部分,对研发方案得分达到规定名次的,再综合评审其他部分,按照总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成交候选人。

11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研发供应商数量和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研发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研发供应商。

研发供应商数量最多不得超过三家。成交候选人数量少于谈判文件规定的研发供应商数量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所有成交候选人为研发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2确定成交供应商

研发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人以及研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3)创新产品的功能、性能,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其他产出目标。

4)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另设激励费用的,激励费用的金额。

5)创新产品首购的数量、单价和总金额。

6)研发进度安排及相应的研发中期谈判阶段划分。

7)各阶段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标志性成果。

8)研发成本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9)创新产品验收方法与验收标准。

10)首购产品评审标准。

11)创新产品的售后服务和迭代升级服务方案。

12)知识产权权属约定、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等。

13)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的要求。

14)研发合同期限。

15)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其管控措施。

16)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

17)合同解除情形。

18)违约责任。

19)争议解决方式。

20)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研发合同约定的各阶段补偿成本范围和金额、标志性成果,在研发中期谈判中作出细化调整的,采购人应当就变更事项与研发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照《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根据研发成本和可参照的同类项目合同价格协商确定合理价格,明确创新产品的功能、性能,研发完成时间,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首购产品金额,研发进度安排及相应的研发中期谈判阶段划分等合同条件。

13研发中期谈判

采购人根据研发合同约定,组织谈判小组与研发供应商在研发不同阶段就研发进度、标志性成果及其验收方法与标准、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等问题进行研发中期谈判,根据研发进展情况对相关内容细化调整,但每个研发供应商各阶段补偿成本范围不得超过研发合同约定的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且各阶段成本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研发合同约定的研发成本补偿金额。研发中期谈判应当在每一阶段开始前完成。

每一阶段约定期限到期后,研发供应商应当提交成果报告和成本说明,采购人根据研发合同约定和研发中期谈判结果支付研发成本补偿费用。研发供应商提供的标志性成果满足要求的,进入下一研发阶段;研发供应商未按照约定完成标志性成果的,予以淘汰并终止研发合同。

14创新产品的验收

对于研发供应商提交的最终定型的创新产品和符合条件的样品,采购人应当按照研发合同约定的验收方法与验收标准开展验收,验收时可以邀请谈判小组成员参与。

03首购程序

 

确定首购产品

1)只有一家研发供应商研制的创新产品通过验收的,采购人直接确定其为首购产品。

2)有两家以上研发供应商研制的创新产品通过验收的,采购人应当组织谈判小组评审,根据研发合同约定的评审标准确定一家研发供应商的创新产品为首购产品。首购评审综合考虑创新产品的功能、性能、价格、售后服务方案等,按照性价比最优的原则确定首购产品。此时研发供应商对首购产品金额的报价不得高于研发谈判文件规定的首购费用。

首购产品公告

采购人应当在确定首购产品后十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首购产品信息。

签订首购协议

采购人按照研发合同约定的创新产品首购数量或者金额,与首购产品供应商签订创新产品首购协议,明确首购产品的功能、性能,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首购的数量、单价和总金额,首购产品交付时间,资金支付方式和条件等内容,作为研发合同的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