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能否可以先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或招商引资协议再进行招标要视协议约定的内容而定,如果协议内容不涉及招标项目的实质性内容,则可以先签协议再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若先签订含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再招标,可能被认定为违反该规定,导致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有平等机会参与竞争。先签协议可能使特定企业获得优势,排斥或限制其他潜在投标人公平参与,破坏招标投标的公平竞争环境。部分企业可能还通过先签协议再招标的方式,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等虚假招标,以协议形式掩盖违规操作,达到规避招标监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也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明确禁止的行为。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协议内容不涉及招标项目的实质性内容,仅为双方合作意向、框架等的初步约定,且不影响后续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理论上可以先签协议再招标,但实践中需谨慎操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
实际操作中在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或招商引资协议时,为避免被认定为“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等虚假招标行为,可以在协议中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约定:
1 明确合作框架,避免实质性承诺,协议中明确说明协议仅作为合作意向,避免直接指定中标方或承诺具体合作内容,强调后续合作需通过合法招标程序确定,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2 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任何涉及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国有企业采购,以及其他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合作方可以依法参与;
3 明确禁止“先建后招”的行为,协议中明确约定在招标程序完成前,不得提前开工或签订施工合同。
援引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二) 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对于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以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增加的少量建设内容,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进行招标,同时强化项目单位在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方面责任。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专栏简介

主 编:宋 波 李一周
副主编:姚 昌 吴文博 刘 刚 肖 雯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务》涵盖综合政策解读、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异议和投诉等核心环节,精选156个典型问题和31个代表性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提供解决方案与法律依据。
(供稿: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