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园地
您的位置:首页 > 学习园地 > 新书连载
新书连载 精品论文展 知识问答
《政府采购实务——采购人篇》(21)| 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及流程
发布时间:2025-12-17 浏览量:1906次 发布者:本站编辑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方式的适用情形

01 按照依法确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02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公开招标流程

01 编制招标文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投标邀请。

2 供应商须知 (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3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供应商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5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6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7 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8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9 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10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11 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12 投标有效期。

13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4 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15 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16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02 发布招标公告

告发布媒体

 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地方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主要为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为本地区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为加强全国政府采购数据共享共用,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查询使用便利度,财政部办公厅于 2024 24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查询使用便利度的通知》(财办库〔202430号)。该通知规定:

2024 41日起,中国政府采购网 地方分网 (以下简称地方分网) 应当将本地区全部政府采购项目 (含低于 500 万元的项目) 的各类公告和公示信息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 (以下简称中央主网) 发布。中央主网提供全国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一站式查询服务。

中央主网开通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共享接口。自202441日起,地方分网可通过接口获取在中央主网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信息。

中央主网开设数据标准及规范专栏,发布相关数据接口规范。请各地方分网根据数据接口规范组织完成相关信息系统的接口调 试工作,确保政府采购数据共享渠道畅通。政府采购其他采购方式的公告发布媒体同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的内容

招标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 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3) 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4)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5)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售价。

6) 公告期限。

7)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8)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发出招标文件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答疑、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 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十五日的,采购人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

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 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时,应当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 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和采购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开标。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供应商代 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电子标开标程序一般如下:

1) 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当使用加密其投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 采购平台,进入开标大厅选择所投项目(或采购包)完成项目签到工作。

2) 在投标邀请约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互 联网在电子采购平台开标大厅公开组织开标工作。

3) 投标人应当在能够保证设施设备可靠、互联网畅通的任意地点,使用加密其投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采购平台,进入项目开标大厅,按时参加项目开标工作,并实时关注开标直播情况,按照工作人员提示进行相关操作。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到后,工作人员启动开始解密指令,投标人应当按照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及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非因电子采购平台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 密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停止解密后,在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情况下,已解密的投 标文件不足 3 家的,不得开标,项目应当按照规定作废标处理。工作人员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组织开标、唱标,形成开标一览表。投标人应当及时关注开标过程,认真核实开标结 果并在开标一览表上进行签署确认 (用 CA 数字证书中的电子印章进行签署)。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开标一览表签署确认的,将视同其认可开标结果。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 形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工作人员当场对疑义作出答复。疑义与答复可以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开标大厅互动窗口在线进行。

 

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对于预算金额 1000 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 7 人以上单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 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抽取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资格审查

公开招标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评标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

在评审前,应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宣布评标纪律,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信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应予废标。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10 定标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1 发布中标公告、发出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规定,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12 合同签订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 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3 合同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应当包括原合同编号、名称和文本,原合同变更的条款号,变更后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的补充合同文本,合同变更时间,变更公告日期等。

 

14 合同履约及验收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15 采购资金支付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规定,采购人要进一步落实《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 30% 以上。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

 

 

专栏简介

主   编:黎  明   陈  瑜

副主编:田  翠   付方龙  胡火轮  孙  伟

本书聚焦采购人核心职责,覆盖从预算编制、需求确定到合同履行、绩效评价的全流程关键环节,系统梳理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与操作要点。本书针对采购人面临的法规理解偏差、需求编制不科学、新型采购应对难等痛点,兼顾政策解读与实操技巧,助力提升采购效率与规范化水平,是采购人日常工作的使用指南,亦可为政府采购实践与理论发展提供参考。

(供稿: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