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购工程的属性不因项目建设管理方式的变化而改变,采用代建制的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代建单位仅是受项目单位委托作为采购执行机构,代表项目单位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宜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地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代建制
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并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责任,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2004年7月,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将其制度化,并明确了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加快推行代建制。同年9月,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实行代建制后有关预算申报、编制和下达,以及建设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等作了明确规定。此后,全国多省、市也陆续出台了各项规定以确保代建制的推行。
代建单位的具体职责、权限由项目单位委托,按照代建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单位的职责。在实践中,采用代建制的政府采购工程一般授权代建单位组织开展工程招标、合同签订和工程施工全过程管理工作。在此情况下,由代建单位作为招标人,在实际工作中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01 代建制的项目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项目使用的资金是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对象是工程。即使代建单位不符合《政府采购法》中关于采购主体的定义,但是委托代建后,代建单位受项目单位委托,作为采购执行机构,项目单位的法律主体责任未因委托代建关系发生转移。
02 采用代建制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仍需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的全过程,包括预算编制、计划制定、采购方式确定、合同签订、资金支付、合同验收等多个环节,而招标采购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不因招标人身份的变化改变政府采购工程的实质。
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在其网站上明确提出,代建制应受政府采购法律和相关制度的约束,不能以“代建制”为借口规避政府采购的法律约束。
各地也陆续出台了一些规范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的相关文件,例如,山东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规范代建制项目政府采购行为的通知》中规定,代建制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南宁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我市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政府投资项目业主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且通过代建方式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属政府采购监管范畴,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采购。
03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了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在其制定的文件中,将广泛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节能环保、民族地区的发展。
援引法律法规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第三条第(五)项 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五)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专栏简介

主 编:宋 波 李一周
副主编:姚 昌 吴文博 刘 刚 肖 雯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务》涵盖综合政策解读、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异议和投诉等核心环节,精选156个典型问题和31个代表性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提供解决方案与法律依据。
(供稿: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