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采购实施计划——合同订立安排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人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包括合同订立安排和合同管理安排。
本期关注合同订立安排。
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
1 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
Part.1项目预算
采购项目预算来自年度财政预算,是刚性约束,未经批准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采购,它是控制项目支出的基础。在政府采购中,项目预算通常基于部门预算和实际业务需求设定,并作为编制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预算金额将直接影响到采购内容的选择、采购方式的确定以及供应商报价的合理性。
Part.2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是采购人为某个具体采购项目设定的最高接受价格,它不得超过该项目的预算额度。供应商提供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设置最高限价有助于防止过度投资,确保采购活动符合财政纪律,同时促进公平竞争,防止因高价导致的市场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
项目预算是制定最高限价的基础,而最高限价则是对项目预算执行的一种约束手段,共同构成了有效控制采购成本、合理使用公共资金的关键环节。
2 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
采购人要根据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
Part.1采购活动所需时间
在进行采购活动时,采购人员需要全面考虑和规划。首先,需要详细了解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标准及预期交付日期等信息,确保采购的产品或服务能够满足项目需求。
其次,应充分考虑采购周期的各个阶段,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准备、采购流程、合同谈判、订单下达、产品生产或服务提供、质量验收以及付款结算等环节所需要的时间。
Part.2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
预见并评估可能影响采购活动的各种因素,如市场供应情况、供应商能力、物流运输时间、季节性影响、政策法规变化、突发事件等,以这些因素为基础,合理确定每个采购环节的时间节点,从而保证整个采购活动能够按计划顺利进行。
3 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
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自主选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一个项目中既有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标的,也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标的,不可分割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4 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
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
5 供应商资格条件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供应商资格条件分一般资格条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三大类别:
Part.1一般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列出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资格要求,即: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随着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根据后续的相关政策法规,政府采购活动也强调对参与主体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和使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Part.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条件
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
2)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
3)专门面向监狱企业。
4)预留部分份额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应当与一家或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并将采购清单中“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标的全部或部分由中小企业承担,联合协议书中约定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最低比例;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直接参加的,可以不用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
5)预留部分份额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应当与一家或多家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并将采购清单中“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标的全部或部分由小微企业承担,联合协议书中约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最低比例;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直接参加的,可以不用与其他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
6)预留部分份额要求中标后合同分包,应将采购清单中“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标的,全部或部分合同分包给一家或多家中小企业,分包意向协议书中约定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最低比例;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直接参加的,可以不用合同分包;
7)预留部分份额要求中标后合同分包,应将采购清单中“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标的,全部或部分合同分包给一家或多家小微企业,分包意向协议书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金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最低比例;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直接参加的,可以不用合同分包。
在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条件时,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拟采购项目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再根据需求调查中了解的市场供给情况以及供应商情况,结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Part.3 特定资格条件
如属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应提出相关资格要求。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 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 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 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对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Part.4 资格条件负面清单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在设置项目资格条件时,常见的违法违规情形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主要包括:
1)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等;
2)限定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
3)限定注册地(总部)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在某行政区域内有分公司等;
4)未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要求。
二是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设置为资格条件。主要包括:
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
三是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主要包括:
1)限定某行政区域内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
2)设定特定金额业绩的,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四是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主要包括:
1)设置的资格条件与项目履行无关、明显不合理,如非涉密项目或无敏感信息项目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作为资格条件;
2)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
3)设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不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
五是未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记录或信用承诺,主要包括:
1)未明确要求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2)未明确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未明确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六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主要包括:
1)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2)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3)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
4)非法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
5)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等方式,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
6)将通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入围供应商名单(名录)作为采购项目资格条件;
7)在没有刑事、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以信用记录等形式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 采购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获得批准。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综合考虑以单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以及性价比要求等因素选择评审方法,并根据实现项目目标的要求,采取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单一或者组合定价方式。
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具体取决于每个采购包的特点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Part.1招标、询价方式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Part.2招标、谈判(磋商)方式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Part.3谈判(磋商)方式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综合考虑以单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以及性价比要求等因素选择评审方法,并根据实现项目目标的要求,采取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单一或者组合定价方式。
7竞争范围
明确项目的竞争主体,比如是否面向全社会公开招标,还是限定在一定数量的供应商范围内进行。政府采购的竞争范围分为无限竞争和有限竞争。
Part.1无限竞争
无限竞争,即公开招标方式,这是最具开放性和透明度的竞争方式,任何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都可以参与投标,不存在供应商数量限制。
Part.2有限竞争
邀请招标: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竞争程度受到所邀请供应商数量限制。
单一来源: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8评审规则
评审规则包括评审步骤、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Part.1评审步骤
评审步骤分为实质性要求审查、澄清及说明、比较和评价、确定候选人四大步骤。
1)审查投标/响应文件是否符合招标/采购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资格审查:采用招标方式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查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招标方式的,由评审小组进行资格审查。
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在审查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时,如果发现其中存在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错误等情况,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或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这种澄清或说明必须基于原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内容,不得超出其范围,且不得改变其实质性内容。
3)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价格评议:除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响应报价进行调整;
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比较与评价。
4)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成交供应商;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评标结果按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各投标人的评标排序,依次推荐本项目(各采购包)的中标候选人,起草并签署评标报告。本项目(各采购包)评标委员会共(各)推荐名中标候选人。
Part.2评审方法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1)综合评分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招标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相同)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Part.3评审标准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采购项目涉及后续采购的,如大型装备等,要考虑兼容性要求。可以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Part.4评审因素负面清单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因素设置不合法合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主要包括:
1)将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内容作为评审因素;
2)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二是将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主要包括:
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 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设定为评审因素。
三是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主要包括:
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使用“优”“良”“中”“一般”等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时,未明确判断标准;或者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未量化到区间;
2)提出“优于(或负偏离)”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减)分,但未量化具体加(减)分标准的;
3)以“知名”“一线”“同档次”“国产品牌”“国际品牌”,等不明确的语言表述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审因素;
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等作为评审因素;
5)评审方法规定将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
四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主要包括:
1)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2)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等作为评审因素;
4)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评审因素;
5)将第三方调查统计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及排名、企业排名、用户评价排名等作为评审因素;
6)将进口产品或配件加分;
7)将供应商提供赠品、给予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加分。
专栏简介

主 编:黎 明 陈 瑜
副主编:田 翠 付方龙 胡火轮 孙 伟
本书聚焦采购人核心职责,覆盖从预算编制、需求确定到合同履行、绩效评价的全流程关键环节,系统梳理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与操作要点。本书针对采购人面临的法规理解偏差、需求编制不科学、新型采购应对难等痛点,兼顾政策解读与实操技巧,助力提升采购效率与规范化水平,是采购人日常工作的使用指南,亦可为政府采购实践与理论发展提供参考。
(供稿: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