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确定采购需求的原则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
1 合规性原则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相关规定
所有采购需求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财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遵循预算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等
预算管理方面:编制政府采购需求时,应严格依据已批准的预算编制,确保采购金额不超预算总额。同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合理安排采购时序,避免预算资金闲置或过度集中支付,保障预算资金合理、高效使用。
资产管理方面:采购需求应与现有资产配置标准精准匹配,不得重复购置或超标配 置。在采购完成后,及时组织资产验收,核对资产的规格、数量、质量等关键信息,严格按资产管理规定完成资产登记入账,确保账实一致,避免资产闲置或流失,提升资产使用效益。
财务制度方面:明确采购合同的付款条件,严格遵循财务制度规定的付款比例和时间要求。要求供应商开具合规发票,报销流程需严格按要求提供合同、验收报告、发票等报销凭证,确保报销金额准确无误。
2 完整性原则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确保采购需求的完整性至关重要,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时,必须保证以下几点。
全面性
采购需求应涵盖实现项目目标所需的所有技术和商务要求。这意味着包括但不限于 产品或服务的具体规格、性能标准、交付周期、售后服务、质保期等细节都应在采购需求中予以明确规定。
功能性与质量标准
设定功能和质量指标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些指标如何影响潜在供应商的成本计算和投标报价,以及它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过于严苛的质量标准可能导致成本增加,进而影响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积极性;而过低的标准则可能无法满足项目的实际需要,导致项目失败或者增加后期运维的风险。
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其他内容
采购需求的完整性不仅限于所采购货物或服务的具体规格、数量和技术要求等基本信息,还包括与项目实施紧密相关的所有必要条件。
3 明确性原则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 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在制定采购需求时,应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或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确保所有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都能准确理解采购人的具体需求,包括产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规格、交付时间等要素。要用“采购的语言”去表达,避免过于专业化或者偏向供应商角度的术语和描述,而是要让所有潜在供应商都能清楚理解采购人的实际需求,以便提供最适合的解决方案。标的物命名应当规范,避免俗称或简称代替货物名称。
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客观量化
对于涉及技术性能、参数、资质证明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以及合同条款、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商务要求,应当尽可能地采用客观、量化的指标,并明确各个等级的标准。
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详细阐述采购标的的核心功能、预期的应用场景、项目目标等内容,让供应商在设计或提供方案时有明确的方向。同时,尽可能给出客观、量化的评价标准,便于后期对各供应商提交的方案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估和比较。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应当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采购文件不宜列举“参考品牌”。“参考品牌”具有一定的指向性和排他性,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原则。
02 采购需求的构成
采购需求不仅服务于采购活动,而且对整个采购流程的效率和效果起到关键作用。 为了提高采购需求管理的有效性和规范性,通常建议建立一套标准的采购需求构成框架, 采购需求一般由“采购标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三大部分组成。
1 采购标的部分
采购标的
采购标的应为实质性要求,应列明各采购标的名称、数量和单位,同时还应明确以下内容:
① 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② 明确核心产品。对于货物项目中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 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或多个核心产品。
③ 明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明确接受进口产品的标的,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④ 明确采购标的是否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采购标的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应提供国 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为无效投标/响应。
⑤ 明确是否允许合同分包。采购标的未注明“允许分包”的,不得合同分包。
⑥ 其他要求。
项目背景/概述
项目背景/概述为采购标的的补充说明,一般包含以下内容(根据项目情况具体调整):
① 如项目背景、项目范围、项目内容、项目目标等。
②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包括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扶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
③ 其他供应商参与项目需要了解的必要信息,如与前期项目的关系等。
2 技术要求部分
基本要求
① 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② 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服务内容及要求/货物技术要求
①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性能、材料、结构、外观、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 等要求。
②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③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④ 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⑤ 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
在编写服务内容及要求/货物技术要求时,功能、质量、服务标准等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明确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指标可分为实质性要求和参与评分的指标两大类。
根据指标的性质及其重要性,还要明确供应商是否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在评审时进行佐证。
验收标准
政府采购验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 合同约定:验收首先依据的是政府采购合同条款,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必须满足合同中规定的质量要求、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交付期限等内容。
② 国家与行业标准:验收还应符合国家的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环保标准 以及特定行业的技术规范。
③ 法律法规要求: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规定,比如《政府采购法》 及其实施条例等。
④ 政策性文件: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相关部委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指导性文件和具体收费标准。
⑤ 绩效评价:对于涉及长期服务或运营维护的项目,除了基本的技术验收外,还会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
3 商务要求部分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
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包装和运输(如适用,需满足《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 号))。
售后服务(质保期)。
保险。
03 采购需求负面清单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编制项目采购需求时,常见的违法违规情形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01 一是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主要包括:
拟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未依据 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以及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和优先采购环保产品。
未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未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采购进口产品的,未经财政部门审核(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备案的除外);或已按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同意购买进口产品,但限制国内 产品参与竞争。
未明确各级政府机关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
02 二是未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擅自提高配置标准。主要包括采购需求超出采购预算、超过资产配置标准、超出办公需要等。
03 三是采购需求不完整、明确。主要包括:
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未明确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需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 报告的,未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未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规定以醒目的方式标注。
04 四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主要包括:
将供应商的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的,限定注册地(总部)在某行政区域内, 或要求在某行政区域内有分公司等。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特定金额的业绩或代理商的业绩作为实质性要求。
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不符合(低于)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
将非订制的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
05 五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主要包括:
设定最低限价。
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
将投标(响应)文件的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格式和形式要求作为实质性要求。
06 六是违规收取保证金。主要包括:
违规收取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
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
违规收取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
专栏简介

主 编:黎 明 陈 瑜
副主编:田 翠 付方龙 胡火轮 孙 伟
本书聚焦采购人核心职责,覆盖从预算编制、需求确定到合同履行、绩效评价的全流程关键环节,系统梳理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与操作要点。本书针对采购人面临的法规理解偏差、需求编制不科学、新型采购应对难等痛点,兼顾政策解读与实操技巧,助力提升采购效率与规范化水平,是采购人日常
(供稿: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