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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百问百答(13) | 国有企业是否可以直接采购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发布时间:2025-11-18 浏览量:1660次 发布者:本站编辑

 
国有企业是否可以直接采购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需结合法律法规、企业类型、项目性质、企业内部制度综合判断。

《招标投标法》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均规定了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限额,低于招标限额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非工程类项目采购(货物、服务),国有企业可依法不进行招标,但是否可以直接采购,要结合企业类型和项目性质等综合判断。

照企业类型划分,国有企业主要分为国企和央企,还有一类比较特殊的是国有金融企业。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了国有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中央企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在本集团评估机构备选库内择优选聘评估机构执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了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央企业除自愿采取招标方式外,应当选择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等四种方式之一进行,并对直接采购方式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有关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此外,关于国有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和固定资产的购建,国家也有相关的政策要求,《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一般应当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特别

需要提醒的是,国有企业应谨慎选择直接采购方式,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国有企业仍需遵守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许多国有企业会制定更严格的采购标准,例如,规定50万元以上需进行招标,或采用询比、谈判等非招标方式。若企业内部采购制度未明确招标限额以下项目的采购方式,应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

 

援引法律制度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六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加强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

    (三) 中央企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在本集团评估机构备选库内择优选聘评估机构执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合理选择采购方式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明确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对于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 年第16 号)所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采购项目,以及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央企业除自愿采取招标方式外,应当选择下列四种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询比采购。

询比采购是指由3 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 家。

(二) 竞价采购。

竞价采购是指由3 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多轮次公开竞争报价,按照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四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采购标的物以价格竞争为主;四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 家。

(三) 谈判采购。

谈判采购是指同时与2 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竞争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采购标的物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采购方不能准确提出采购需求,需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二是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人需通过与供应商谈判确定实施方案;三是市场供应资源缺乏,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只有2 家;四是采购由供需双方以联合研发、共担风险模式形成的原创性商品或服务。

(四) 直接采购。

直接采购是指与特定的供应商进行一轮或多轮商议,根据商议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非竞争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企业重大商业秘密,不适宜竞争性采购;二是因抢险救灾、事故抢修等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采购;三是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四是需向原供应商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是有效供应商有且仅有1 家;六是为保障重点战略物资稳定供应,需签订长期协议定向采购;七是国家有关部门文件明确的其他情形。

此外,对于围绕核心主业需集团内相关企业提供必要配套产品或服务的情形,如确需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应当由集团总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集中管理,采购人分级履行决策程序后报上级企业备案。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 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一般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专栏简介

主   编:宋  波   李一周

副主编:姚  昌   吴文博   刘  刚   肖  雯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务》涵盖综合政策解读、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异议和投诉等核心环节,精选156个典型问题和31个代表性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提供解决方案与法律依据。

 

(供稿: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