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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百问百答(10)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专业工程分包是否需要招标?
发布时间:2025-11-06 浏览量:1958次 发布者:本站编辑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专业工程分包是否需要招标,应从专业分包的性质、合同估算价、合同约定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专业工程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业其他企业完成的活动。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据此,法律法规仅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且达到招标限额的应当进行招标,并未要求所有专业工程分包均需要招标。

专业工程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且合同估算价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所规定的项目规模,则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须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专业工程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但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所规定的项目规模,则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当专业分包工程在总承包合同中已明确工程造价,没有以暂估价形式出现,说明在总承包招标时就已涵盖了该专业工程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可直接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不需要再次招标。

此外,如果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无论何种情况,总承包进行分包都需要履行招标投标程序,那么,即使分包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情形,总承包单位也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招标,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在实践中,基于国家对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的要求及审计检查的风险,国有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完善企业内控监督机制,在进行分包采购时,应严格遵循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要求,确保依法合规、坚持公开公正、体现竞争择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援引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 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 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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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宋  波   李一周

副主编:姚  昌   吴文博   刘  刚   肖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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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