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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百问百答(8) |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是否可以不招标?
发布时间:2025-10-30 浏览量:1436次 发布者:本站编辑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是否可以不招标?

A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不进行招标,如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等。

但不同地区对于附属小型工程的范围界定和具体要求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和当地规定进行判断。

附属小型工程由原中标人继续实施、不进行施工招标,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A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规定了原中标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而继续追加采购的情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则进一步细化该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可以不招标。

 

附属小型工程由原中标人继续实施、不进行施工招标,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原项目已通过招标确定了中标人,因客观原因需要向原合同中标人追加采购工程。追加采购的工程内容必须在原项目招标时不存在,是在原项目合同履行中产生的新增或变更的需求。

其次,如果不向项目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必将影响工程项目施工或者产品使用功能的配套要求。例如,学校教学楼主体建成后,为了满足多元化的教学需求,要追加多媒体教学系统的安装工程。原中标人熟悉教学楼的强弱电布线、墙体结构等情况,能够准确地进行设备安装和线路铺设,确保多媒体系统的供电、网络连接等与教学楼的基础设施相匹配。若选择新的施工单位安装多媒体系统,可能出现线路布局不合理、与教学楼原有电气系统不兼容等问题,导致多媒体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影响教学功能的正常实现。

第三,原项目中标人必须具有依法继续履行新增项目合同的资格能力。如果是原中标人不具备资格能力,无法履行新增项目合同的,应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选择新增附属小型工程的中标人。

特别

由于符合以上条件的追加采购没有竞争性,有可能形成规避招标的情形,应慎重使用。

例如,湖南省就规定追加的全部附属小型工程应在原项目审批范围内,造价累计不超过原中标价的30%且金额低于1000 万元。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建设单位为了规避招标程序,故意将本应与主体工程一并招标的附属工程拆分出来,以附属小型工程的名义不进行招标,实际却进行了超出附属工程范围的建设内容,从而达到肢解发包的目的,这显然是不可取的。

 

援引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二条第(五)项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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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宋  波   李一周

副主编:姚  昌   吴文博   刘  刚   肖  雯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务》涵盖综合政策解读、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异议和投诉等核心环节,精选156个典型问题和31个代表性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提供解决方案与法律依据。

 

(供稿: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