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判断一个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从项目类型、项目性质或资金来源、项目规模三个方面来界定。
01明确项目类型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02判定项目性质或资金来源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按照《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确定);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指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指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或者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03判断项目规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特别说明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该条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建设单位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要是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其他项目有招标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科技项目、《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性公路项目投资人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并进一步指出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Q:如何区分新建、改建、扩建?
A: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规定:
新建是指建设新建筑物的行为或项目;或是指将既有建筑物全部拆除后重新建设的行为或项目。
扩建是指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大建设规模或体量的建设行为或项目。
改建是指对既有建筑将其一部分拆除,在建设规模或体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建设的行为或项目;或因建筑使用性质、结构体系改变而进行的建设行为或项目。
Q:改建和装修又怎么区分呢?
A:在项目实践中,对改建和装修容易混淆。
改建工程通常是为了改变建筑的使用功能、结构体系或空间布局等,以满足新的使用要求或适应建筑性能提升的需要。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规范》定义,改建是基于既有建筑,在不改变原有建筑规模和体量的前提下,涉及拆除部分结构、改变使用性质、改变结构体系的建设行为。
例如,将既有建筑的一部分拆除后重新布局内部空间,且建筑整体的规模和体量没有变化;把原本的办公楼改为医院,改变了使用性质;或者通过增加钢结构体系将原有的混凝土框架结构体系进行改变,这些都属于改建工程的范畴。
装修工程主要是为了美化建筑室内环境,提高其舒适性和美观性,侧重于表面装饰和空间氛围的营造。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规定,装修施工包括抹灰工程、外墙防水工程、门窗工程、吊顶工程、轻质隔墙工程、饰面板工程、饰面砖工程、幕墙工程、涂饰工程、裱糊与软包工程、细部工程,以及不改变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的水、暖、电及非承重墙的改造。
Q:消防系统、中央空调系统、电梯改造等工程是否属于改建工程?
A:要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这些工程在既有建筑上进行,且符合上述提到的改建工程的定义,即改变了建筑的使用功能、结构体系或空间布局等,那么可归为改建工程范畴。
若只是对建筑进行一般性的维护、设备更新和装修,不涉及重大结构或功能改变,则不属于改建工程。例如,一般的装修工程主要是对建筑表面进行装饰处理,不涉及建筑结构、使用功能或空间布局的重大改变,不属于改建工程。
但如果装修过程中改变了建筑的使用性质,如将商场改为写字楼,对建筑结构进行了改动,拆除承重墙,改变建筑的空间布局等,则属于改建工程。
需要强调的是,单独的装修工程通常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改建工程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用地性质改变的,还需要办理用地性质变更手续。
Q: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包括哪些呢?
A: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与工程不可分割;二是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货物,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尽管如此,由于什么是“不可分割”、什么是“基本功能”,实践中有时也难以判断。在此情况下,可以从设计施工上进行判断。需要与工程同步进行整体设计、施工的货物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可以与工程分别进行设计、施工,或者不需要与工程同步进行整体设计、施工的货物属于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
Q: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包括哪些呢?
A: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服务仅包括勘察、设计、监理。
特别说明
建设工程并不仅限于构筑物和建筑物。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工程是指所有通过设计、施工、制造等建设活动形成的有形固定资产。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其官网“互动交流-留言选登”中答复“装修工程是否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咨询时,明确在项目管理实践中,一般不将单独的装修活动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划 重 点
在项目实践中,不应将强制招标范围混同于《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适用范围。
《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等在多个方面实行了差别化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01|招标程序要求不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核准手续,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和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且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通常没有强制的审批、核准要求,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自身意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招标程序和方式,包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投标文件编制时间等,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一般性规定即可。
02|信息公开程度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且不得收取费用。
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虽然也可以发布招标公告,但没有强制要求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发布媒介。
03|投标保证金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对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账户没有限制,通常只要是对公账户即可。
04|资格审查要求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对是否需要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没有要求,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内部管理制度自主选择。
05|评标委员会组成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没有严格的法定要求,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自行决定评标委员会的人数和成员构成,不一定要满足专家占比的要求。
06|中标候选人公示要求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公示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自主决定,但基于公开透明的要求,宜公示中标候选人。
07|确定中标人原则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例外情形除外)。
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没有要求招标人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在确定中标人时,需要综合考虑《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两项中标条件。
援引法律制度
专栏简介

主 编:宋 波 李一周
副主编:姚 昌 吴文博 刘 刚 肖 雯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务》是省招标公司专家团队倾力打造,涵盖综合政策解读、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异议和投诉等核心环节,精选156个典型问题和31个代表性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提供解决方案与法律依据。
(供稿: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