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需具备四个要素。
政府采购主体必须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政府采购资金性质为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为财政性资金。对于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能按资金性质不同进行分割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不能进行分割的,整个采购项目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
政府采购的采购范围为: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集中采购的范围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 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该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公开透明要求政府采购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要公开,政府采购信息要公开,包括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公平竞争要求在竞争的前提下公平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活动须引入竞争机制,让采购人获得价廉物美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须做到平等准入与无歧视待遇、防止地方保护与行政干预、评审公正与有效监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打击,并实质性促进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公正原则是为确保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促进供应商之间充分竞争而设立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评审活动中,评审专家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指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诚实信用原则是政府采购的重要基础,要求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本着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恪守信用,兑现承诺,不得有欺诈、串通、隐瞒等行为,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需要依法保存的文件。
专栏简介

主 编:黎 明 陈 瑜
副主编:田 翠 付方龙 胡火轮 孙 伟
本书聚焦采购人核心职责,覆盖从预算编制、需求确定到合同履行、绩效评价的全流程关键环节,系统梳理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与操作要点。本书针对采购人面临的法规理解偏差、需求编制不科学、新型采购应对难等痛点,兼顾政策解读与实操技巧,助力提升采购效率与规范化水平,是采购人日常工作的使用指南,亦可为政府采购实践与理论发展提供参考。
(供稿: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