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29-30)
发布时间: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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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湖北省政府采购协会
指导案例29号:X厅信息应用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市场主体明显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不属于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采购人X厅委托代理机构R公司就“X厅信息应用平台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8年12月5日,代理机构R公司发布招标公告。12月8日,T公司提出质疑。12月14日,代理机构R公司答复质疑。12月21、12月28日、2019年2月1日,代理机构R公司分三次发布更正公告。2月21日,本项目开标、评标。2月25日,代理机构R公司发布中标公告。2018年12月19日,T公司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关于“技术人员能力保障”“企业综合实力”等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的问题,严重侵害了T公司和“其他潜在参与公司”的正当权益。财政部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经查,本项目采购的服务内容与范围包含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建设和安全服务等。T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印刷技术的研发、纸制品、包装制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印刷行业相关经营内容。财政部门向T公司进一步调查取证,要求其提供因本项目招标文件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明材料,截至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T公司未作出书面答复,也未提交任何证明材料。关于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条件。本项目采购内容为农经信息应用平台建设服务,T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含本项目所需的应用平台建设及软件开发等内容,根据现有材料也不能证明T公司具备符合本次采购项目所要求的专业技术能力。因此,T公司不符合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属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利害关系人,无权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T公司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T公司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对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事项,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指导案例30号:S医院手术室数字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举报案国内供应商、代理商、经销商能够提供的进口机电产品,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三条采购人S医院委托代理机构L公司就“S医院手术室数字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国际招标。2018年10月29日,代理机构L公司发布第一次招标公告。11月6日,代理机构L公司发布第二次招标公告。11月30日,本项目开标、评标。11月27日,财政部收到举报材料。举报人反映:本项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资金性质为财政性资金。采购人S医院、代理机构L公司规避政府采购程序,在中国国际招标网发布招标公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上位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本项目适用法律错误。财政部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采购人S医院、代理机构L公司称:1.本项目采购标的包含腹腔镜系统,属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规定的机电产品,应采用国际招标方式进行采购。2.其于12月6日收到调证通知后,至今未发布中标结果公示,也未发出中标通知书,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经查,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资料表”显示,“本表关于要采购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2014年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招标文件(第一册)投标人须知相应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本项目招标采购的货物为“包1:手术室数字化显示传输系统及高清腹腔镜系统;包2:高清腹腔镜系统及超高清腹腔镜系统”,资金性质为“财政资金”,预算金额为2800万元人民币。“2.2合法来源国/地区:除非另有规定,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投标”。“8投标语言:中文。同时有中文、英文时,如有冲突以中文为准”。“23.1评标方法:综合评价法”。《评标报告》显示,包1共有7家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包2共有6家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均为国内企业。中国国际招标网显示,代理机构L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发布首次招标公告,11月6日发布重新招标公告,12月3日发布评标结果公示,显示T公司为包1中标候选人、M公司为包2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为“2018-12-03 18:56”,评标公示截止时间为“2018-12-06 23:59”。未查询到中标结果公示信息。关于举报人反映本项目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经审查,本项目是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向国内代理商购买货物,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本项目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S医院废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S医院、代理机构L公司限期改正,并分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本项目包1中标候选人T公司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T公司不是中标供应商,不具备针对处理决定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T公司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因采购人、代理机构适用法律和采购程序错误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