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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采购协会章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政府采购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HuBei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BGPA。
第二条 本会性质:协会是由湖北省内依法注册的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公司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协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围绕政府采购行业规范与管理、行业自律、行业发展、行业维权开展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湖北省经济发展和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举办博览会、商贸类节庆活动等,应在事前经省政府商务部门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及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周家大湾108号兴业银行大厦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及时反映会员单位和政府采购主体在政府采购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要求,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二)组织开展政府采购调查和理论研究,为湖北省政府制定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措施,以及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三)受建立政府采购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政府采购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四)协助政府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政府采购的投诉举报,协调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五)组织专业知识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
(六)为政府采购当事人提供各类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咨询和服务;
(七)收集、提供国内外政府采购信息,编辑政府采购方面的刊物、专著、教材、资料,建立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政府采购活动信息服务;经批准举办展览和论坛等活动;
(八)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政府采购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一)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专业代理机构;
(二)相关经济组织。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理事会确认后,更换的会员代表续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协会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参加协会;
(三)热爱政府采购事业,并能在协会积极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七)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
(二)维护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执行协会决议;
(四)执行协会自律规定;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交纳会费;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八)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违反职业道德及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经本会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六)监督本章程的实施;
(七)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均由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为专职,通过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协会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职权是:
1、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2、列席理事会会议;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6年9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