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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21-22)
发布时间:2024-03-26
浏览量:911次
发布者:湖北省政府采购协会

导案例21号:J大学T校区车辆识别系统项目投诉案

关键词
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方式
案例要点
采购人应当按照预算支出标准和保障公共服务职能的原则,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确定适合的采购方式。采购需求难以客观量化、技术规格难以具体明确的采购项目,应当通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
采购人应当在目标性需求基础上形成具体的功能性需求,并进一步细化为技术需求,确保采购需求完整、明确,以便供应商进行响应并报价。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基本案情
采购人J大学委托代理机构D公司就“J大学T校区车辆识别系统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8年9月4日,代理机构D公司发布招标公告。9月7日,供应商X公司提出质疑。9月18日,代理机构D公司答复质疑,修改招标文件并发布变更公告。10月11日,本项目开标。10月17日,本项目评标。10月18日,代理机构D公司发布中标公告,供应商C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10月15日,供应商X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缺少验收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的规定。2、3、4.招标文件要求与“进校证管理平台”“T校区北门车牌识别系统”和“W校园一卡通”进行对接,但未公布上述系统的相关信息,供应商无法响应。
财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采购人J大学称:供应商X公司曲解招标文件含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代理机构D公司称:1.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第七章合同格式”均对“验收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采购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和技术要求。2.本项目采购的车辆识别系统、限非系统已是市场成熟产品,完成平台对接是本项目基本要求,无需作特别的解释和说明。
经查,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中“七、项目质量标准与验收要求”显示,“1.投标人完成本项目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地方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与本项目有关的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并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标准、规范等不一致的,以要求高(严格)的为准。2.本项目验收将由采购人组织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3.本项目连续2次验收未获通过,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第七章合同格式”中“第五条验收(若需要可另附验收协议)”显示,“验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一次开箱合格率100%,开箱检验时双方皆应派员参加;(2)设备的数量、品牌、型号(规格)、主要技术参数与购销清单一致;(3)设备运行测试的技术性能及功能目标等与采购要求的一致;(4)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其它应当随箱的技术资料完整”。“附件”中“四、项目概述及总体要求”的序号1内容为“J大学现有一套车辆进校证管理平台,对所有进入校区的车辆进行审核登记管理。T校区车牌识别系统安装好以后,进校证平台里面进行了登记的已授权车辆信息能实时同步自动下发到该车辆识别管理收费系统,确保平台登记的授权车辆能自由进出T校区各个校门。此类车辆无需再单独到识别收费系统进行授权”。序号2内容为“与现有T校区北门车牌识别系统兼容的目标及要求:T校区北门于2017年安装2进2出识别系统,目前收费和运营状态良好。新安装识别系统后,所有正门或者西门出入的临时收费车辆,能经北门通行进行收费。反之,从北门进入校区的临时车辆,亦能从西门或者正门通行并正常收费。确保整个校区的车辆各个大门自由通行及计时计费”。序号3内容为“与W校园一卡通对接:限非摆闸系统能自动实时从W一卡通平台获取经授权的所有持校园卡的人员的卡片信息,自动同步授权给新安装限非门禁系统,确保持有校园卡人员能刷卡顺利通过摆闸。无需人工进行更新和授权”。
处理理由
关于投诉事项1,采购人可以结合实际需求设定相关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及“第七章合同格式”均对验收标准作出了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2、3、4,本项目采购的车辆识别系统、限非系统需与现有系统对接,供应商需了解现有系统接口的具体要求,并根据接口工作量评估相关费用。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明确现有系统接口的具体信息,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3、4成立,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J大学就采购需求编制问题限期改正。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导案例22号:C大学游泳馆泳池设备采购项目投诉案
关键词
限定品牌/差别歧视待遇/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要点
相关部门、行业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与经营年限、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等因素存在直接关联,采购人、代理机构将相关信用记录、信用名单作为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法规不符。
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减免投标保证金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守信市场主体提供激励。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将具有特定等级的信用记录、信用名单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
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通过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品牌、专利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基本案情
采购人C大学委托代理机构G公司就“C大学游泳馆泳池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9年4月10日,代理机构G公司发布招标公告。4月15日,供应商N公司提出质疑。4月19日,代理机构G公司答复质疑。
5月17日,供应商N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采用合理低价法,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按照“货物采购清单”中的品牌等进行报价,指定特定品牌,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3.招标文件将“投标人具有‘信用中国’守信红名单”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财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采购人C大学、代理机构G公司称:1.本项目参照《J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货物招标评标办法(试行)》执行,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2.采购人C大学已主动暂停采购活动,同时组织专家论证,拟将招标文件修改为“同档次及以上品牌”。3.供应商具有“信用中国”守信红名单是诚信履约的重要指标,拟降低相应分值。
经查,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书”中“三、评标办法”显示,“(一)本项目按照综合评分法评标”,评审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细则为“价格分采用合理低价法,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后进行平均);招标控制价为B,则:评标基准价=A×K1×Q1+B×K2×Q2”“Q2=1-Q1,Q1取值范围为65%-85%;K1的取值范围为95%-98%;Q1、K1值在开标时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K2的取值范围为:95%”“投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每高于基准价1%扣0.9分,每低于基准价1%扣0.6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评审项目“企业综合能力”的评审细则为“1、投标人具有‘信用中国’守信红名单,有一个得2分,最多得4分;(提供网站彩色截图)”。“第四章招标技术规格及要求”中注释显示,“3、投标人须按附件中招标货物清单的技术要求、数量及品牌进行报价”。“第五章货物采购清单”中关于各具体设备的“品牌”栏均列明三种不同品牌,如“德高、雷帝、汉高”“爱克、喜活、美人鱼”等。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回函表示,“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是有关部门认定的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简称“红名单”。相关信息包括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名单、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2018年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名单,分别由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提供。
处理理由
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游泳馆泳池设备及相关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招标文件评审细则中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货物采购清单”中列明了75种设备,每种设备均指定三种品牌,并要求投标人按照所列品牌进行报价。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3,将“信用中国”守信红名单作为评审因素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且名单中包含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等相关信息,与供应商经营年限及经营范围等挂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符。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