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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15-16)
发布时间:2024-03-04
浏览量:221次
发布者:湖北省政府采购协会

指导案例15号:D大学智慧校园软件平台采购项目举报案

关键词

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抽取
案例要点
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应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不应做扩大化适用。
评审专家抽取不合法的,其评审意见无效。财政部门可以不再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八条
《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
基本案情
采购人D大学委托代理机构Z公司就“D大学智慧校园软件平台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7年6月26日,代理机构Z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后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7月6日,代理机构Z公司发布中标公告,F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9月21日,财政部收到关于本项目的举报材料。举报人反映:1.本项目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主体不适格。2.评标委员会认定X公司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没有依据。
财政部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采购人D大学和代理机构Z公司称:1.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因此,本项目未从财政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2.关于X公司报价问题,评标委员会经对X公司进行现场询问,X公司未就其报价低于成本价作出合理解释,评标委员会认定X公司投标无效。
经查,《D大学招标采购评审专家随机抽选结果表单》中“3.抽选方法及原则”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D大学招标与采购特邀监察员制度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由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从招投标评委专家库和特邀监察员库中随机抽取,按拟定专家评委和特邀监察员人数,多抽取一定数量作为备选,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
本项目未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抽取记录。
处理理由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问题1,本项目采购内容为D大学附属中学的智慧校园软件平台,不属于《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规定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情形。本项目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问题2,鉴于本项目评审专家抽取不合法,其评审意见无效,财政部不再进行审查。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八条及《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的规定,本项目评审专家抽取不合法。
鉴于本项目评审专家抽取不合法,其评审意见无效。财政部不再对举报人反映的价格评审问题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D大学和代理机构Z公司限期改正。
在行政处罚阶段,财政部向采购人D大学和代理机构Z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存在“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情形。采购人D大学申辩称,本项目采购的产品为非办公类仪器设备,主要用于教学与研究,因此其按照《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的规定实施采购。同时,采购人D大学及时暂停项目,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关于采购人D大学的申辩理由,财政部认为:本项目采购内容不属于科研仪器设备范畴,且实际上也不是由采购人D大学使用,而是由其附属中学使用,因此本项目不属于《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规定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情形。同时,拟作出的处罚幅度较轻,并无不合理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采购人D大学和代理机构Z公司分别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指导案例16号:X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投诉案
关键词
法律适用错误/投诉事项审查
案例要点
医疗设备属于货物,采购医疗设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对于法律适用错误的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再对相关事项逐一审查。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
基本案情
采购人X医院委托代理机构Y公司就“X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7年5月17日,代理机构Y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后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8月31日,代理机构Y公司发布中标公示,B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9月1日,供应商A公司提出质疑。9月13日,代理机构Y公司答复质疑。9月28日,代理机构Y公司书面通知排名前三的投标供应商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同日,B公司提出质疑。10月17日,采购人X医院答复质疑。
11月1日,B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采购人X医院干预、影响评标工作。2.采购人X医院无视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违规改变中标结果。3.A公司不具备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4.A公司具有不良记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财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采购人X医院称:1.评审现场,采购人X医院工作人员将前期调研情况向评标委员会简单介绍。2.评标结果公示后,A公司提出质疑,代理机构Y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采购人X医院基于原评标委员会的复核结果组织党政联席会,认为B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3.投诉事项3、4属于报名时的资质问题,由代理机构Y公司负责答复。
代理机构Y公司称:1.评标过程中,采购人X医院工作人员确实进入评标室。2.采购人X医院依据招标文件有关“评审委员会对投标人综合评价,按照评标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提出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将候选人报招标人,由招标人最终确定中标人”的规定,确定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3.A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授权为T公司的转授权,并非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4.B公司提及的A公司曾被处罚的情况并未对外公布,代理机构Y公司在开标时无法获知。
A公司称:1.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关于“产品代理商应出具生产厂商针对本项目开具的唯一授权书”的要求。2.其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记录、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须知”要求,“评标具体做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评审内容及评分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工程实际需求特制定本评标方法”。“(三)商务标得分”要求,“将所有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数平均值计算,以算数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有效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出1%扣1分,每低出1%扣0.5分,扣完为止”。
处理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本项目属于货物采购,其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项目未按上述规定执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本项目法律适用错误,财政部不再对投诉事项逐一审查。
处理结果
鉴于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X医院、代理机构Y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代理机构Y公司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应注意事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法定程序之外采取“定标”等程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