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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5-6)
发布时间:2024-02-01
浏览量:267次
发布者:湖北省政府采购协会
指导案例5号:XX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投诉案

关键词  资格审查/获取招标文件/集采目录
案例要点
在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对供应商提供货物和服务能力的评判,是评审活动的重要内容,应当在评审环节进行。招标公告将本应在评审阶段由评审专家审查的因素作为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的条件,属于将应当在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招标文件购买阶段进行,违反了法定招标程序,构成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
基本案情
采购人A委托代理机构B就该单位“XX网络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7年6月30日,代理机构B发布招标公告。2017年7月6日,T公司提出质疑。
2017年7月27日,T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T公司称,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需具有CMMI4级证书,该证书是对生产研发软件厂商的要求,与本项目硬件采购无关。
财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审查中发现,招标公告“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规定:“投标商具有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4级(CMMI level 4)及以上证书”。对此,代理机构B称,本项目并非单一硬件采购,项目有关批复以及采购人提交的采购需求均涉及软件方面的能力要求。采购人A称,该要求是根据对本项目的基本要求和业务目标而设定的,招标公告“简要要求”和招标文件“货物清单”中均有关于本项目软件需求的体现,如“包含软件定制开发需求功能”的描述,说明本项目并非单纯的硬件采购。
此外,在本案处理过程中,财政部发现本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一是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需具有“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4级(CMMI level  4)及以上证书”等条件。二是本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2017年7月3日09:00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2017年7月21日09:30止。三是本项目采购的产品涉及网络交换机、网络存储设备、网络安全产品等,在集采目录范围内,而本项目代理机构B是非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对此,财政部依法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
处理结果
财政部作出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A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代理机构B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针对本项目中对购买招标文件设置审核条件、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不足二十日和未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A和代理机构B限期改正。
处理理由
财政部认为: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的申报材料及有关部门审查意见显示,本项目的网络建设内容涉及软件方面的能力要求。同时,招标公告提出了对供应商的软硬件能力要求,即中标供应商应有智慧校园网络顶层设计的能力,并能为后续开展的学校应用开发和部署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和建议方案。因此,本项目并非单一硬件采购。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关于另外发现的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的三个情况,财政部认为:一是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需具备的条件,属于应当在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不应前置到招标文件购买阶段。这种做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二是本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足二十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的规定。
三是本项目采购的产品涉及集采目录范围内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而本项目委托非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构成了对上述两条规定的违反。


指导案例6号:XX设备购置采购项目举报案

关键词 恶意串通/混盖公章/合理解释

案例要点

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秩序,供应商应当依照各自的条件和能力,依法、诚信、独立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为谋取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而进行恶意串通。公章具有代表公司意志的法律效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应当对盖有本公司公章的投标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混盖公章,又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相当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供应商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施行之后,不同投标人之间混盖公章的行为,构成该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情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基本案情

采购人A委托代理机构B就该单位“XX设备购置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采用网上竞价方式采购,采购预算为56万元。2015年8月10日,代理机构B发布网上竞价公告。2015年8月17日,竞价截止,共六家供应商参与竞价。2015年8月24日,代理机构B发布成交结果,C公司为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55.8万元。

2015年10月20日,财政部收到关于该项目的举报信,来信反映,在本项目网上竞价活动中,C公司以高价成交,竞价结果有失公平。财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审查中发现,本项目另一家参与竞价的供应商D公司提交的竞价文件中,法人代表授权书、技术指标应答书和报价单上加盖的是C公司的公章。对此,C公司称,对D公司的竞价文件加盖自己公章一事不知情。D公司称,确实存在竞价文件中加盖的公章与公司名称不符的情况,原因是公司职员在与C公司对账过程中拿错公章,将C公司的公章直接加盖在自己的竞价文件中,未经核查直接上传了竞价文件。

财政部审查终结后依法作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并对C公司和D公司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C公司不服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C公司在财政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将合同支付金额予以退还,所以部分撤销了处罚决定中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同时驳回C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

财政部作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本项目成交无效。

财政部对C公司和D公司就其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C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即采购合同已支付金额);对D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理理由

财政部认为:公章具有代表公司意志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在D公司提交的竞价文件中,法人代表授权书、技术指标应答书和报价单上加盖的是C公司的公章。虽然C公司辩称对此不知情,D公司辩称因工作人员失误错盖公章,但正常来讲,两家公司的对账行为与准备投标文件行为并不存在任何关联,参与对账的工作人员与准备投标的工作人员也不会重合,D公司的辩解明显违背常理,不属于合理解释范围。公章具有代表公司意志的法律效力,混盖公章等同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两家公司的辩解不足采信。基于D公司部分竞价文件中加盖C公司公章,且两家公司对此不能给出合理解释的事实,应认定C公司与D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恶意串通的情形。

(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