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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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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湖北省政府采购协会

11月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近年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模不断壮大,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还存在部分资产统筹不够、使用效益不高等现象。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主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盘活利用,建立健全资产盘活工作机制,通过自用、共享、调剂、出租、处置等多种方式,提升资产盘活利用效率,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四大基本原则


(一)统筹资源。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推进存量资产充分利用和调剂共享,切实提高现有资产使用效益;以存量调控增量,优化资源配置。


(二)全面覆盖。将行政事业单位低效运转、闲置的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软件等资产纳入盘活范围,充分发挥资产效能。


(三)因地制宜。结合工作实际,区分资产类别研究明确盘活方式,有针对性地盘活资产。


(四)激励约束。将资产盘活成效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挂钩,通过预算约束推动资产盘活利用,加强监督检查,全面提升资产盘活积极性。


三、六种盘活方式


 (一)优化在用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要最大限度发挥在用资产使用价值,以最精简的资产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


 (二)推进资产共享共用。根据行业资产管理情况,筛选具备条件的资产开展共享共用。


 (三)加强资产调剂。行政事业单位低效、闲置资产,优先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调剂利用。


 (四)实施公物仓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在配置资产时,应首先考虑从公物仓调剂解决,节约财政资金,优化资源配置。


 (五)开展资产出租或者处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难以调剂利用的办公用房、仪器设备等资产,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对外出租或者处置。


 (六)探索资产集中运营管理。加强信息技术支撑和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鼓励探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市场化运营的盘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