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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通知(咸财采发〔2018〕39号)
发布时间:2018-06-06
浏览量:2488次
发布者:湖北省政府采购协会

各县(市、区)财政局、咸宁市高新区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17〕86号)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采发〔2017〕6号)文件精神,为了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及时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原则,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又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财政局、咸宁市高新区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二、加强管理。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简便顺畅的操作流程和集中统一的发布渠道,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流程公开透明。

(一)规范信息公开范围及主体。

1.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更正事项、专家论证结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2.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二)规范信息公开渠道。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财政部及湖北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包括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财政杂志》等。湖北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国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三)规范信息公开内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是信息发布单位内控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发布单位对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并不得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与政府采购无关的其他信息。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执行。

(四)规范信息公开发布权限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咸宁市高新区财政局要积极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权限的配置工作,实行痕迹管理,信息发布人应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名及密码,不得出借信息发布权限。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财政局、咸宁市高新区财政局、信息发布单位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要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落实分工到人,责任到岗,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

(二)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各县(市、区)财政局、咸宁市高新区财政局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制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方案,解决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更正事项、采购合同、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和验收结果等信息公开薄弱环节,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实行政府采购信息全流程公开。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财政局、咸宁市高新区财政局要建立完善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机制,实行动态监管,定期公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咸宁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4月13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