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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8〕28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现将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补充完善专职从业人员、自有场所设施情况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等网上登记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充完善对象。此前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完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且注册地在我省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其专职从业人员人数、自有场所设施情况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等信息不满足《暂行办法》要求的,需按照财政部《通知》要求,5月1日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系统中及时补充完善(其中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五人)。
二、省财政厅将对原登记信息的补充完善情况进行重新审核。5月1日起,对登记信息不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名录中暂时移出并暂停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待其登记信息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复。
三、《暂行办法》和《通知》可在“湖北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栏目下载。
湖北省财政厅
2018年2月28日
来源:湖北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