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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行为,简化审核流程,提高采购效率,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及《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鄂财函[2016]98号)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的制定及内容
《清单》按照进口产品的管理办法及简化审核程序的要求,由部分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各基层预算单位的进口产品需求,组织专家论证、网上公示且无异议后向财政部门提出一揽子进口产品采购申请后制定而成。
二、《清单》的应用
省直单位需采购《清单》内的进口产品时,根据专家论证的采购需求和产品参数对应采购,无需再报批,并在采购文件中注明属于《清单》内产品。
三、《清单》的有效期
《清单》自2016年8月18日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8月17日止。
附件: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第一批)
/wcs/Upload/201801/5a711f1520617.xls
湖北省财政厅
2016年8月22日
来源:省级采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