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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省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监督管理办法。
三、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四、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及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由建设或交易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五、本《目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
/wcs/Upload/201801/5a711b1e307b4.doc 2016年8月6日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