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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13-14)
发布时间:2024-02-29 浏览量:396次 发布者:湖北省政府采购协会

指导案例13号:Y气象台气象观测与信息一体化平台项目投诉案

关键词

复核程序/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法行为认定

案例要点

在没有质疑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采购人不应自行启动复核程序。如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应报财政部门处理。

供应商应当对响应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基本案情

采购人Y气象台委托代理机构Z公司就“Y气象台气象观测与信息一体化平台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7年7月26日,代理机构Z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并于8月22日组织开标、评标工作,共有7家供应商参与投标。8月30日,代理机构Z公司发布中标公告,D公司为中标供应商。8月31日,T公司提出质疑。9月1日,代理机构Z公司答复质疑。

9月21日,T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采购人Y气象台未在法定期限内公布中标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2.Q公司、S公司、V公司、W公司报价非常接近,涉嫌恶意串通。

财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代理机构Z公司称:1.评标委员会经综合评审,推荐D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采购人Y气象台在复查确认中标结果时,发现D公司投标文件存在问题,给予D公司解释时间,因此8月30日才在网上公示结果。2.代理机构Z公司接到D公司主动放弃中标的通知后,向采购人Y气象台汇报情况,采购人Y气象台在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Q公司满足招标要求的情况下,确定Q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Y气象台称:1.评标委员会推荐D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经与D公司沟通,发现D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与官网查询结果不符,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要求D公司进行解释,导致延误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Y气象台于9月10日收到代理机构Z公司关于D公司放弃中标资格的通知,在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Q公司满足招标要求的情况下,答复代理机构Z公司同意Q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并与Q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现准备进行项目验收。2.本项目招标文件提供了总预算价,共有7家供应商投标,整体竞争较激烈。

经查,D公司、Q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与出具单位的存档证书不一致。

处理理由

关于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Z公司于8月22日组织开标、评标,8月30日发布中标公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阅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未发现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此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应报财政部门处理。本项目采购人Y气象台、代理机构Z公司未将第一中标候选人D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况报财政部认定中标无效,自行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Q公司为中标供应商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项目供应商中标无效。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Y气象台、代理机构Z公司整改。

在行政处罚阶段,财政部向D公司、Q公司分别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Q公司申辩称,其投标文件中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由制造商M公司提供,其未进行任何修改,对证书与出具单位的存档证书是否一致并不知情,也无从核实。

关于Q公司的申辩理由,财政部认为:制造商M公司并不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供应商Q公司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慎的审查义务,将第三方提供的虚假材料予以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D公司、Q公司分别作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应注意事项

1.供应商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放弃中标行为的审查。

指导案例14号:A采购中心新闻宣传设备及耗材采购项目投诉案

关键词

采购需求/采购方式/询价/最低价成交

案例要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需求合理确定采购方式。

符合询价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设定不合理条件。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基本案情

采购人A采购中心就“A采购中心新闻宣传设备及耗材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询价采购。2017年12月14日,A采购中心发布询价公告,并于12月21日组织询价。12月26日,A采购中心发布成交公告,S公司为成交供应商。12月29日,Q公司提出质疑。2018年1月5日,A采购中心答复质疑。

2018年1月24日,Q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本项目采用询价方式,其报价最低,却不是成交供应商,不符合相关规定。

财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A采购中心称:1.Q公司响应文件中仅提供了产品的规格型号及技术指标,未按询价通知书第14项要求提供产品技术介绍、安装及运输条件等内容。询价小组以Q公司未按询价通知书要求提供“★”条款的技术说明为由,拒绝Q公司报价。2.Q公司响应文件未按询价通知书第15项要求出具生产商针对本项目的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虽然该要求不是“★”条款,但与其他供应商相比,Q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关于“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规定,所以拒绝了Q公司的报价。3.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

经查,本项目询价通知书“第二篇报价资料表及报价人须知”中“四、报价文件的组成”要求,“14、★提供制造厂商报价产品的技术说明,包括:产品技术介绍、产品的规格型号及技术指标、安装及运输条件等”“15、报价人须对采购清单中第1项全画幅微单机身+(28-70mm)镜头,第8项切换台,第9项摄像机提供由生产商出具针对本项目的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格式自拟)”。询价通知书“第三篇设备清单及技术需求”要求,“★以上为所需设备的最低配置标准,低于该标准的响应不予接受”。

Q公司响应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对货物安装及运输条件作出应答,包含“价格所报总价为项目现场交货价,已包括报价设备的设计、制作、运输到指定现场、保险、现场临时保管、卸货、搬运就位、售后服务等各项费用”“到货后,我司将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派技术人员到达,对设备进行就位安装调试,负责全部设备安装、加电、运行调试、就位费用、所有的安装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布线及机器的摆放要求美观、实用”等内容。Q公司响应文件“15、制造厂商报价产品的技术说明”内容与“14、技术偏离表”内容一致。Q公司响应文件中未提供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应答为“如果我司能成此次报价的供应商,我们将出具针对本项目的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并将此条款签订在合同里”。

本项目共有4家供应商参与询价,Q公司报价最低。《评审报告》显示,Q公司未按询价通知书14、15项要求提供产品技术说明和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Q公司报价被拒绝。

处理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询价方式适用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采购,价格是主要比较因素。如果采购人对货物的质量与服务有特殊需求的,应当采用其他合适的方式进行采购。本案中,Q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了相关产品技术介绍、安装及运输条件等内容,满足询价通知书关于“★提供制造厂商报价产品的技术说明”的要求。询价通知书关于“提供由生产商出具针对本项目的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的规定不属于实质性条款,询价小组以此为由拒绝Q公司报价的行为不当。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A采购中心限期改正。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